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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交通事故如何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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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和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是不一样的,有的伤情(基本上是绝大部分)养好之后是不会留在下残疾的,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已经达到伤残的标准,肇事方要承担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到的结果,那么做鉴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鉴定机构如何选择?流程又是怎样的?

 

 

伤残鉴定的时间

1、从我们的司法实务经验来看,伤残鉴定的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节点,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实际规定并不一致,一般要求鉴定时间为术后三到六个月,也有的法院要求取出内固定物后再做鉴定。正是因为各地的司法实务规定并不统一,所以更需要律师把握好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规避对伤者不利的情况,争取更高的伤残赔偿金和三期费用。

2、对于伤残鉴定的具体时间,可以参考《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1)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2)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3)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4)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5)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6)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鉴定机构

的选择及流程

1、交通事故案件的评残结果,直接影响后续是否能取得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多少,所以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根据司法实务经验,评残鉴定的委托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二是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除和解案件外,一般不建议当事人自行委托,因为对方保险公司会提出抗辩,法院需要重新选择,这样就浪费了当事人的宝贵时间,而且对方可能不会承担相关的鉴定费用。

2、被鉴定人(伤者)携带鉴定所需资料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三期(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费用、二次手术费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诉讼后根据裁判结果按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鉴定结果的

取得及异议

 

鉴定结果一般是鉴定之日起30日内出具,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在收到鉴定结果15日内,先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法院会要求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说明,如果法院认可鉴定机构的说明,则异议不成立,如果法院认为鉴定机构证据材料不充足、说明理由不充分,可以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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